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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本報記者游春亮
  □本報通訊員汪林豐
  近日,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虐待兒童案作出一審宣判,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陶某英有期徒刑6年、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。
  此案發生在2012年,曾引起社會廣泛關註:因覺得七八歲的女兒沒有將飲水機清洗乾凈,長期虐待女兒的陶某英再次發飆,不僅毆打女兒,還罰女兒喝下兩瓢山泉水。在發現女兒高燒39度、咳嗽嚴重後,陶某英強行給女兒灌了幾碗藥水,就將女兒扔在床上不管。很快,陶某英發現女兒沒有動靜,鼻子在流血。這時,陶某英沒有將女兒送往醫院,而是在女兒床上放了一把火。
  父母虐待兒童,這種聽起來似乎難以置信的事情,其實不是孤例。今年“六一”兒童節前夕,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走訪了深圳市檢察機關,求解如何遏制虐待兒童行為。
  長期虐待將被追究刑責
 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許曉妍告訴記者:“虐待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,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和撫養關係,定罪要求虐待行為具有經常性、情節嚴重性,一般來說虐待罪是自訴案件,所以在實踐中以虐待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多見。”
  記者在採訪中獲悉,近五年來,深圳市檢察機關以涉嫌虐待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只有5件。
  “見諸媒體的一些父母親打死小孩的案件,往往是父母對孩子期望很高,因一時失望或氣憤失手致孩子死亡,這種案件由於不存在長期虐待的情形,因此一般不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,而是以故意傷害罪來追責。”許曉妍說,在深圳市檢察機關以涉嫌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中,一般都存在長期虐待情節。
  如陶某英虐待罪、放火罪一案中,證人反映,陶某英經常在晚上十一二點時讓女兒洗衣服。證人經常聽到陶某英打罵女兒的聲音,甚至還聽說陶某英曾打斷女兒的一條腿。
  多種原因致家長下狠手
  孩子調皮、不聽話,這都是可以理解的。家長為何要長期虐待孩子,甚至下狠手?
  許曉妍告訴記者,從虐待兒童案的發案情況看,“重男輕女”是家長虐待孩子的一個重要原因。在5起虐待兒童致死案件中,有4名被害人是女孩。如在陶某英一案中,鄰居反映“沒見過她打兒子”。
  許曉妍說,一些父母之所以缺乏對孩子的愛心和容忍,其中有各種各樣的因素。如劉某、洗某燕虐待兒童一案中,劉某、洗某燕都只是20歲出頭的年輕人,未領結婚證便生下女兒。只要小孩一哭或不聽話,他們就打孩子,最終將孩子虐待致死。
  父母如此虐待兒童,為何在家庭中沒有得到有效勸解與緩衝呢?檢察官告訴記者:從案發情況看,要麼是夫妻雙方都是暴脾氣,要麼是夫妻一方經常甚至長期不在家,導致另一方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長期虐待小孩。
  “雖然被告人都抱怨小孩不聽話,但是從這些案件看,一個普遍存在的情況是,被告人學歷不高,家庭經濟條件也都一般,都缺乏教育小孩的有效方法和耐心。更重要的是,他們還常將生活中的一些不順、一些怨氣發泄在孩子身上,且下手不分輕重,最終釀成慘案。”檢察官說。
  相關部門應積極介入幫扶
  “通過辦理案件,我們發現還有一些問題值得反思。如孩子的其他親人去哪裡了?當地的基層管理部門去哪裡了?學校又去哪裡了?”許曉妍說。
  “當孩子受到虐待時,如果孩子的其他親人能做到監督與勸阻,能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,可能都不至於到最終這個地步。”許曉妍說,“如果當地基層管理部門能及時發現虐待兒童的情況,情況也會好很多。”
  “我們在辦案中還發現,有的被害人到了上小學的年齡,卻沒有享受到義務教育。如果孩子能夠入學,能夠接受老師的教育和照看,情況也應該會好很多。”許曉妍說。
  許曉妍建議,婦女兒童權益保障部門、民間組織應發揮網格化管理的優勢,及時摸底併發現兒童被虐待的情況,積極開展調解、幫扶教育工作。另外,對於虐待兒童屢教不改的家庭,在家族中沒有合適監護人的情況下,相關管理部門或民間組織可以考慮通過法律程序接收監護權。
  (原標題:檢察官剖析虐童案背後“畸形心理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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